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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和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泉科[2014]104号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0日  来源: 作者:  阅读3047次


各县(市、区)科技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泉政办[2010]111号)和《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泉科[2013]39号泉科[2013]3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特色产业培育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决定开展2014年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和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在我市注册经营满二年,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深加工的农业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社。

2.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或拥有会员50户以上的农村专业合作社。

3.科技特派员由高校、科研院所或农技推广机构派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专业技术特长,任期至少为1年,每年服务基地的时间不少于60天。

4.具有明确的科技发展规划,建立一定规模的科研试验基地,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示范、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拥有专利权、品种权的申报单位优先认定。

(二)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具有一定的规模实力,管理规范,机制灵活,信誉良好,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3.具有明确的科技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科技发展规划,建立一定规模的科研试验基地及相关科研设施,拥有5名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重视科技投入,设立研发专账,年度总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上年度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2﹪以上;年度总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5.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至少聘请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担任顾问,并且每年服务合作社的时间不少于60天。

6.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包括专利奖)或拥有专利权、品种权等方面科技成果的优先认定。

二、申报要求

(一)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填写《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申报书》,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与科技特派员签订的派驻协议书、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填写《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两年财务报表、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聘请专家或科技人员名单和学历、职称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它要求

1.为提高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质量,我局根据各推荐单位往年推荐入选情况,确定申报推荐数,请严格按照分配的限额数推荐。

2.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公开征集、遴选,择优推荐。

三、申报时间

请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泉州市科技局农业科技科。


附件:1.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申报书

2.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

3.2014年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和科技型农民

专业合作社申报推荐数

泉州市科技局

2014年8月20日


附件1: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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