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办法、规范、承诺的通知
泉老科协[2018] 14号
各市直专委会、分会,秘书处:
为更好地规范协会工作,建立健全协会规章制度,经12月26日三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扩大)暨县(市、区)老科协秘书长工作会研究并审议通过《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资产管理制度》《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制度》《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信息公开制度》《协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道德规范(试行)》《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诚信自律承诺书》等7个工作制度、办法、规范、承诺,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2018年12月27日
附: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协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购)置、使用、调拨、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资产购置、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协会资产配(购)置应当与协会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本着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资产购置经协会领导审批后由秘书处统一办理采购等手续,财务建帐管理。
第八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上级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接收,财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使用资产实行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头。资产维修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实物责任人应当爱护资产,做好保养和维护,妥善保管资产,防止被盗、毁损和浪费,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十一条 不得用资产对外担保。未经批准程序,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和转让资产。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应按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年底必须进行全面盘点,及时查明盘盈、盘亏和损失原因,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协会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入账
第四章 资产调拨
第十五条 协会人员岗位变动、离职均应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资产在使用部门内调拨,应履行有关手续,变更责任人,报财务备案调帐。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资产,按规定审批,财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调剂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协会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协会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协会处置资产应当严格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协会公共场所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登记和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搬移、更换。
第二十三条 协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协会资产出现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在知道之时起5小时内报告领导,及时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追究实物负责人的责任。
(一)因公物私用造成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按照市场价全额赔偿。
(二)严重违反使用规程造成资产损坏的,按照损失额度的50%予以赔偿。
(三)相关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按照资产原价的20%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协会三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2020年1月14日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本会秘书长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协会秘书处工作效率,提升服务会员的水平,进而推动市老科协事业的科学发展,特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求真务实、规范管理,以人为本、服务至上,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原则,力求客观公正,综合全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在会长领导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协调协会与各分会、专委会之间的工作。
第四条 围绕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供协会领导决策参考。
第五条 督办落实会长办公会或理事安排部署的工作、重大决策和会长批示。
第六条 负责协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七条 审核协会秘书处制发的重要文件及会长的重要讲话、报告、汇报等材料。
第八条 协调、组织协会重要公务活动。
第九条 协助会长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第十条 领导各副秘书长的工作,召集召开秘书长会议。
第十一条 按照各部门要求,代表协会列席各部门等有关会议并按各部门要求报告工作,协调处理各部门交协会办理的事宜,督办处理各部门的建议、议案。
第十二条 负责联系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俱乐部、院校等工作,处理理事会提案等事宜。
第十三条 按照协会的要求,全面协调做好系统工作。
第十四条 办理协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与任务,围绕秘书长综合能力、工作成绩、内部管理、组织建设等部分。
第十六条 综合能力考核:围绕在品德、能力、态度、作风四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品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能力:指业务知识和学习能力;态度:指勤奋敬业和工作态度;作风:指工作务实、清廉,不谋私利。
第十七条 工作成绩考核:围绕协会管理、会员服务、诚信自律、会议活动、对外交流、信息媒体、工作时效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内部管理考核:围绕财务制度、人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组织建设考核:围绕协会的党组织建设、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四章 评分细则
第二十条 考核总分100分。其中综合能力20分、工作成绩45分、内部管理20分、组织建设15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1。
第二十二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称职(90~80分)、基本称职(70~60分)、不称职(<60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达40%以上,其中不称职票数占20%以上的;
2.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3.在政治问题上立场动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4.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的;
5.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6.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巨大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错误性质较重的;
8.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包括:
1.自我总结 即被考核人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2. 自我测评。被考核人需要自我述职。
3.民主测评。参评人员对照书面汇报材料、被考核人自我述职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参考《秘书长考核评分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评分。参评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协会工作人员、会员等。
4.核算成绩。根据最后得分,参考第十一条,确定考核等次。
5.审定考核成绩。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当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级的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理事会上进行检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三届九次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2020年1月14日
附表1:
秘书长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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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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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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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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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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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能力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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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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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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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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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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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知识和学习能力是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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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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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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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勤奋敬业和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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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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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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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否务实、清廉,不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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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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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成绩
(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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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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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积极调动员工积极性;是否团结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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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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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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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维护会员利益;会员沟通机制是否完善;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的质量;会员大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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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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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诚信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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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自律公约;是否积极推进保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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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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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会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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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会议情况的调查;是否积极参与行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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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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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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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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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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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信息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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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及时收集并向会员发布有效信息;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不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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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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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工作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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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的任务数量/计划完成的任务数量;是否及时完成相关的各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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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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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管理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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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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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证章、财务、经费、人事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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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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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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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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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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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建设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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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党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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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要求建立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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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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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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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经常组织党建活动;是否经常学习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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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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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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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详尽的组织生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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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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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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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协会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会员及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会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本协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会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会员、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协会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协会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协会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统计信息;
(二)与本协会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协会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协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本协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协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本协会制作的协会信息,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协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社会团体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书保管和使用,确保其过程合法合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相关证书由秘书处进行保管,并存档案柜。应选择保管观念强、坚持原则的人员来负责保管证书。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要对使用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需要带出办公室办事的需经协会领导审批。
第四条 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五条 证书使用完毕后要随时归还到协会秘书处,交到专人管理并放回档案室。任何人不得将证书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将档案柜敞开,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一旦发现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协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登报公告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银行办理补办手续。
第七条 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保管证书,并按时办理年审工作,保证证书有效性。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标准)。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全市各县(区、市)依法批准成立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老科技工作者社团组织和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成员组织,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团体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团体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业务服务。
6、提供团体会员交流平台,指导团体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7、帮助团体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8、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9、推介团体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
10、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第七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参加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与经验交流会;
3、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4.完会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离退休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及热心老科协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离退休的行政技术管理干部,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附送照片;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1、编发会员通讯,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业务资讯;
2、提供学术指导,助推专业成长;
3、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提供本会学术资源;
5、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
6、表彰优秀个人会员。
7、职称资格评定。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0元/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承担本会交给的调研、论证、科研等相关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7、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的行为,经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道德规范(试行)
(2021年 7 月21日泉州市老科协三届十次理事(扩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老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 对研究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协会全体会员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六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十七条 华侨大学分会、泉州师范学院分会、泉州医高专分会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五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处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所属分会、专委会、会员执行道德规范情况,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 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协会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 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处重视社会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为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我会本着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原则,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指导。
二、 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严格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完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高效运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律规范。
四、严格依规收费,不强制入会,不乱摊派、乱收费,不强行服务并收费。
五、严格遵守国家评比达标表彰政策规定,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不向评比达标表彰对象收取费用,不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六、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政策,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准确,不设立“小金库”。
七、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高组织运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监督。
八、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动态管理。
上述承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指导监督,如有违反,接受有关
部门的依法处理。
承诺单位:泉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2021年7月21日